答
1.2.3《婚姻法》司法解释三第10条规定:“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,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,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,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,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。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,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,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。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,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,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。
4.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,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;离婚一人拿房子,一人拿折价款。
总之,如果只是女方一起还房贷,那么就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,但女方共同偿还部分可以分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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